« 源于日文的汉语外来语:马克思也是靠日本人才进来 | 首页 | 日本人如何看待中国的反日示威 (ZT) »
星期四, 四月 14, 2005
试答一个课堂作业
问题:
紧急求助,请详细作答,谢谢大家哈!!
作者:空空如梅 提交日期:2005-4-14 0:06:00
权与豁免和国家管辖问题
案例是:A驻B使馆遭到B国公民袭击,导致A国财产遭到破坏,问1:B国国民对A使馆的侵害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问2:由哪个国家对这种行为行使管辖权?问3:对侵害A国使馆的B国人行为适用哪个国家法律?问4:B国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试答:
以下回答,以A、B二国都为联合国成员国并签立以下国际公约为前提。
>问1:B国国民对A使馆的侵害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请参照B国相关法律。
>问2:由哪个国家对这种行为行使管辖权?
B国。
>问3:对侵害A国使馆的B国人行为适用哪个国家法律?
B国法律。
>问4:B国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涉嫌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四条。
如果B国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纯属丧心病狂、恬不知耻。
-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谈话摘要
-
外交部发言人秦刚答记者问
2005/04/10
有记者问:你对9日在北京发生的反日游行有何看法?是否是中国政府支持的?是否得到了政府的批准?对围堵日本驻华使馆及日本餐厅的人是如何处理的?中方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日本驻华机构及日本公民的安全?
秦刚表示,北京市部分群众由于不满日方近来在对其侵略历史等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和做法,自发地举行了抗议示威活动。中国政府要求示威群众冷静理智、合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态度,不搞过激行为。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调动大量警力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以确保日本驻华机构和在华日本公民的安全。中国外交部已向日本驻华使馆通报了有关情况。
他说,近来,中国国内不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在涉及中日关系等问题上的看法。中国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国际社会也很清楚。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高度和发展中日关系大局出发,本着对国家、对民族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
http://www.fmprc.gov.cn/chn/xwfw/fyrth/t190813.htm
-
外交部发言人秦刚答记者问
2005/04/10
问:日本外相要求中方就日驻华使馆遭到示威者袭击受损正式道歉并赔偿损失。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在近日在北京发生针对日本的抗议示威过程中,中国政府一直要求示威群众冷静理智、合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态度,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以确保日本驻华机构和在华日本公民的安全。在示威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个别过激行为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必须指出,中日关系出现今天这样的局面,责任不在中方。日方必须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侵华历史等涉及中国人民感情的重大原则问题,多做有利于增进互信,维护两国关系大局的事,而不是相反。
http://www.fmprc.gov.cn/chn/xwfw/fyrth/t190844.htm
-
2005年4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
2005/04/12
问:连日来,在北京和中国其他地方发生了一系列所谓“爱国”行动。这些行动是否得到了中国政府或公安机关的批准,或是一种自发行为?第二,4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评论称,中日关系出现今天这样的局面,责任不在中方。中方这样的说法有何根据?第三,一些示威者用石头、塑料瓶等砸使馆的玻璃窗,在场的警察视而不见,以致使馆受到严重损坏。请问中国政府对此有何看法?为何不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谴责并作出道歉?
答:这次抗议示威活动是部分群众由于不满日方在对其侵略历史等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和做法而自发举行的。中国政府一直要求示威群众冷静理智、合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态度。在示威过程中出现的个别过激行为我们是不赞成的。为确保日本驻华机构和在华公民的安全,包括中国警方在内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及时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疏导,使事态很快得到了平息。中日关系出现今天这样的局面,其根源日方是清楚的,值得认真反思。
...
问:周六反日游行中发生的一些过激行为在中国是非法的,中国警方将如何处理此事?是否会进行调查?中方如何对待日方的道歉和赔偿要求。你发表谈话称,责任不在中方,请详细介绍一下你的看法。尽管此次中方调动了大量警力,但仍未能阻止暴力行为。那么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是否会出现同样的情况?
答:这次抗议示威活动是北京市部分群众由于不满日方近来在对其侵略历史等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和做法自发举行的。中国政府一直要求民众能以冷静理智、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态度。在前两次记者会上,我也表示,希望民众以理性的态度来表达他们的愿望和意见。应该看到,为了维护日本在华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中方有关部门,特别是警方做了大量工作,无论是布置警力还是采取的措施都是及时的。你可以想象,如果没有采取这些措施,会是什么样的情况?我要重申,对在示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个别过激行为,我们是不赞成的。
http://www.fmprc.gov.cn/chn/xwfw/fyrth/t191219.htm
-
2.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1964年4月24日生效
【 文献号 】1-27120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法规分类】其他
【颁布部门】中国政府
【颁布日期】19751225
【实施日期】19751225
【正 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二十二条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http://www.jllib.cn/lecture/ziliao/intlaw1.htm
-
3.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3年12月14日,纽约;1977年2月20日生效
【 文献号 】1-27167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法规分类】其他
【颁布部门】中国政府
【颁布日期】19870904
【实施日期】19870904
【正 文】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第二条
1. 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即故意:
(A) 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
(B) 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
(C) 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
(D) 进行任何这类攻击未遂;
(E) 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从犯。
2. 每一缔约国应按照这类罪行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
3. 本条第1款及第2款并不在任何方面减除缔约国依据国际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其他侵害的义务。
第四条
各缔约国应特别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以防止第二条所列举的罪行:
(A) 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防止在各该国领土内策划在其领土以内或以外实施这些罪行;
http://www.jllib.cn/lecture/ziliao/intlaw4.htm
-
4. 19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题为“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安全及保障”的第53/97号决议。该决议第2至13段内容如下:
“大会,
“……
“2. 强烈谴责侵犯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以及国际政府间组织的特派团和代表及这些组织的官员的暴力行为,并强调这种行为是永远无可辩解的;
http://www.un.org/chinese/ga/55/doc/A55-164.htm
01:10 发表在 2005反日风潮, 个人文章 | 查看全文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