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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七月 15, 2005
日本官兵的军事素质和战斗精神
值得一提的还有日本官兵的军事素质和战斗精神。
抗战胜利后,一位名叫方诚的国民党将领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写成一本名叫《八年抗战小史》的书,意在总结经验,明辨得失。该书于一九四六年在昆明出版,受到陈诚、李根源等国民党元老的高度肯定。方先生列举二十三大条对中日两军进行详尽比较。比较结果,除“领袖英明”和“全民抗战”两条外,日军竟有二十一条优于华军。例如第二条:“敌中级以上官佐,其战术修养比我高一至二级,下级军官比我高二至三级;至士兵素质,我简直不能与敌相比。”又如第十三条:“独立作战精神;我军一连有时尚不能独立作战,敌兵一班甚至一名,担任搜索、掩护与阻击时,常能发生很大效用。第一次南宁作战,我军追击数师,因受敌一班掩护之兵力,而迟滞数小时前进。”
结论:“就作用而言,敌兵可望以一当五、当十,我军若无五倍十倍优于敌人,则不能歼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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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国际法的“时效取得”和北方四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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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本右翼团体觊觎中国领土钓鱼岛的行径变本加厉,继数年前在钓鱼岛兴建灯塔,引起轩然大波之后,现在又建“神社”,还要“前往定居”……对这种公然侵占我国领土、破坏中日协议的挑衅行为,日本官方发言人竟认为“合法”,这可就不是什么简单的“民间行为”了。
或许日本右翼分子深知,无论从首先发现占有还是从国际法上讲,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都是站不住脚的,所以他们试图通过一而再、再而三地登上该岛作小动作的行为,来达到“时效取得”的目的。
所谓时效取得,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而最终取得该土地,即使这块土地最初是以不正当或非法的方式占有的,只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被他国所反对或由于外来因素而中断时效,那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对该土地的主权。
在世界上的几个岛屿领土争执中,海牙国际法庭曾经作出的两个判例应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是1928年该法庭裁决荷兰和西班牙的“拉帕尔马岛”主权争议 案,因荷兰人在该岛活动时,西班牙人很少提出有力的抗议,被法庭认定“西班牙默认拉帕尔马岛属于荷兰”,而判决西班牙败诉;二是1933年海牙国际法庭裁 决丹麦和挪威关于“格陵兰东部领土”的主权争执案,虽然挪威人在格陵兰东部居住,但“挪威人的活跃程度不及丹麦人”,因此法庭判定丹麦人拥有整个格陵兰主 权。
尽管时效取得制度在国际法上仍是有争议的,不少学者认为,非法行为自始就是无效的,不能因为其持续时间的长久而改变其非法的本质,而且,时效取得制度也是与现行国际法的非殖民原则相悖的。但是直至今日,“时效取得”仍具有不小的影响力。
以马尔维纳斯群岛为例。阿根廷所以要与英国刀兵相见,主要就是为了中断英国的占领时效。英国在马岛战争后,虽然重新控制了该岛,但它对该岛的占领已经在战争中中断过了,时效就要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在短期内,英国不能依据“时效取得”来主张对马岛的主权。
根据国际法一般原理,所谓“继续长期”的时效认定一般为50年或100年。从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