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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六月 10, 2006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奇怪没有看到这个的官方正式翻译。尝试翻译一下:“国会无权颁布设立宗教或阻止其自由实践的法律;也无权限制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或者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进行申诉的权利。”
U.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I - Freedom of Religion, Press, Expression. Ratified 12/15/1791.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http://caselaw.lp.findlaw.com/data/constitution/amendment01/
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美国新闻自由的基础
这篇介绍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新闻自由与独立媒体的资料性文章是为纪念5月3日世界新闻自由日(World Press Freedom Day)而撰写的。《美国参考》特约记者戴维·皮茨(David Pitts)在这篇文章中介绍了美国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第一修正案,并阐述了给予这条重要原则以深度和广度的几项主要的法院裁决。本文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翻译。
据倡导自由媒体的"第一修正案中心"(First Amendment Center)学者罗纳德·柯林斯(Ronald Collins)介绍,近十年来,由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废除了13条联邦法、8条州法及4条地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从一开始,甚至在宪法于1789年生效以前,美国革命的先驱们就强烈地感到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便无自由可言。《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于1786年指出:"我们的自由取决于新闻出版自由,限制这项自由即会失去这项自由。"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被纳入宪法。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开国先贤们知道必须让法院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情况并考虑到受宪法保护的其他权利来进行释义。而事实确实如此。
多年来,最高法院及其他法院一直在努力探求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自由媒体与自由言论的确切含义。正如最高法院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1919年做出的著名裁决中所说,第一修正案不会"保护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并引起恐慌的人"。霍姆斯在同一项裁决中(申克诉合众国案, Schenk v. United States)还用"明显且迫在眉睫的危险"来形容"国会有权制止"的罪行。他还说:"这是一个近似度和程度的问题。"
关系到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法庭裁决大都涉及近似度和程度问题,在这方面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明确说明了这一点。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教授、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前执行主任简·柯特利(Jane Kirtley)说:"第一修正案是否可以完全根据字面意义解释?美国最高法院两百年来一直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最高法院做出的加强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
-- 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还进而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新闻出版只受到不被联邦政府控制的保护。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还废除了此前施加的大多数限制。
-- 1936年格罗让诉美国出版公司案(Gor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得根据报纸的发行量徵税。世界各地有很多政府仍在利用歧视性税收手段不公正地压制媒体并增加媒体的负担。
--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最高法院裁定,公职官员不能针对发表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
-- 1971年《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裁定,新闻出版不受"先前的限制"是近乎绝对的。《纽约时报》获准刊登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The Pentagon Papers),尽管政府认为这将损害国家安全。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 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Miami Herald v. Tornillo)。最高法院裁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没有权利以对等的篇幅回应报纸对他的攻击。不过,最高法院尚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广播公司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应答的权利。
-- 1988年《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 2001年巴特尼基诉沃珀案(Bartnicki v. Vopper)。最高法院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
柯特利认为,最高法院做出的上述裁决,连同下级法院做出的其他数百项裁决,体现了司法系统在美国体制中所发挥的保障新闻自由的重大作用,并突显了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必要性。她说:"宪法与权利法案从来都不是自动生效的文件。它们依赖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来解释它们并赋予它们生命力。"但将有关原则永久地纳入宪法,有助于确保法院系统会采取行动尽量扩大新闻自由,而不是极力压制新闻自由。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学理念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如一。
不论支持新闻自由的宪法与法律保障多么重要,它们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一个社会的文化及其发展历程也很关键。多年来,美国像其他众多民主社会一样,建立了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各类非政府组织纷纷出现,保护并促进自由的媒体。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迫于他们的压力,越来越注重满足新闻工作者的需求。例如,联邦政府及许多州政府在上个世纪通过了信息自由和公开会议法,为媒体提供了获取信息的法定权利。
影响新闻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技术的飞速发展,最近几十年尤为明显。例如,围绕互联网以及该媒体受到保护的新闻功能包括和不包括哪些内容展开了大量讨论。时代华纳公司(Time- Warner)的媒体律师马德琳·沙克特(Madeleine Schachter)强调了这一点。沙克特撰写了《互联网言论法》(The Law of Internet Speech)一书,她说:"法院将不得不应对互联网及新技术的问题,他们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所涉及的功能的性质。"她还说,法院的裁决必须"足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另一项影响媒体的技术进步是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的发展。目前,美国的大多数电视市场都有数百个电视网及电视台。因此,广播电视与印刷媒体之间的传统区分方法──最初主要源于电视台为数有限──越来越不符合新环境。1987年,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该原则规定了适用于广播媒体但不适用于印刷媒体的报导要求)被废除,意味着媒体的现状得到承认。制约媒体功能的法律及规章框架将随着技术及其他因素的新变化而有可能进一步演变,塑造这个新世纪中的媒体。在新闻自由原则的捍卫者看来,这一原则将不会改变。新闻自由仍是美国自由的基石。
(完)
制作日期: 2005.05.06 更新日期: 2005.05.19
http://usinfo.state.gov/mgck/Archive/2005/May/09-838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