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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四月 14, 2008

中国法院:“不要奥运要人权”属煽动颠覆政权 需入狱五年

老舍《茶馆》里,茶馆墙上贴着“莫谈国事”,悍然暗示公民连谈论国家事务的基本自由都没有。这样的言论在今天,不晓得是不是也可以算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要判刑五年?

李方平、张建国:杨春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审辩护词

合议庭各位法官:

作为杨春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辩护律师,我们将针对本案程序问题及争议焦点发表辩护意见。首先我们向法庭简明扼要的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和立场,辩护意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针对本案侦查阶段存在的种种程序违法问题,我们辩护律师将做一个概述回顾并表达立场。第二、公诉机关指控杨春林搜集富锦失地农民签名并以"不要奥运要人权"发至海外的行为完全不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第三、公诉机关指控杨春林以"魏厚仁"的笔名发表数十篇以宣传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及国家领导人等为内容的文章,这些文章总体上属于和平理性的表达,以言治罪显然损害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第一、本案侦查阶段存在诸多程序违法问题,甚至变相剥夺了杨春林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这些违法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1、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而侦查机关却迟至今天都没有向杨春林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以致其家属无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侦查机关本于2007年8月13日对杨春林执行逮捕,可是直到其家属8月22日到侦查机关询问时才告知已经批捕,8月23日才在家属要求下送达《逮捕通知书》,而且未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为何延迟送达的原因或理由。

3、当家属委托我们两位律师为杨春林提供法律帮助时,杨春林案专案组有关侦查人员却进行误导或变相给家属施加压力,称"请什么样的律师你们掂量着"、"请北京律师只会判得更重"云云。此类的话语严重背离公安警察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要求。

4、我们两位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杨春林时,专案组有关侦查人员告知本案涉密,以致律师无法为杨春林提供法律帮助。而侦查机关2007年7月5日向佳木斯市国家保密局提请进行密级鉴定的《富锦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其内容与杨春林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见,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密,拒绝律师会见也是违反程序的。

辩护人认为:律师执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限制和阻挠律师依法执业活动不仅仅损害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更长远、更宏观而言,将损害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我们始终尊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乐意和期待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第二、杨春林与富锦失地农民代表王桂林、于长武等组织失地农民签名并提出"不要奥运要人权"的主张,无论从哪个法律角度分析都不构成犯罪。

1、杨春林在整个签名行动中没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更不能把"不要奥运要人权"的言论无限拔高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高度治罪惩处。

辩护人也注意到我国外交部发言人一直强调,奥运会只是一个体育盛会,不能将其政治化。当然政府非常希望北京奥运是全民的奥运,但是在一个转型期的社会里,需要包容更多不同的声音。就像杨春林、王桂林、于长武他们在讯问笔录里谈的那样,"办奥运会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我们主要是依靠财政,而老百姓有的还念不起书、看不起病"、"我们没地种了还看奥运有什么用啊".在一个发展并不平衡的国度,类似他们这样的想法和认识,还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辩护人认为:要不要奥运,完全是公民的个人的喜好和自由表达。奥运会本身不涉政治,更不涉及"国家政权",尤其不会导致国家政权遭颠覆之虞,上纲上线的对"不要奥运要人权"的言论进行刑事追究,显然违背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

2、四万富锦失地农民被非法强征土地,又没建立任何社会保障,农民代表十几年层层信访而问题依旧,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也是杨春林等人提出要人权的社会原因。

早在1995年,富锦失地农民代表戴珊、王桂林等人就向佳木斯中级法院起诉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违法行政问题。我们在富锦市政府于1995年7月3日的行政答辩状及17份证据附件中可以看到所谓的"头兴农业开发项目"是如何违法操作的,直到现在14年过去了,该项目仍然处于违法状态中。

其一、证据附件(十二)显示:富锦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5月20日向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呈送《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三江平原头兴地区农业开发项目用地的请示》,称:同意省农业开发建设总公司征用国有土地面积五十七万亩,其中宜农荒原四十五万五千亩。

其二、证据附件(十四)显示:1994年7月8日,省土地局赵福臣局长向田凤山省长呈递《关于中韩合资头兴农场开工后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中谈到:1、急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头兴农场实际用地面积,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不办用地手续就开工,将会带来诸多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办理用地手续条件尚不具备。2、急需鉴订用地合同。否则合同一旦发生矛盾,无所遵循,还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不好处理,将遗祸子孙。但是,赵福臣局长的建议完全被忽视,以至于造成富锦失地农民一系列的签名、上访活动。

其三、证据附件(十一)显示:富锦市委常委于1995年3月22日向省委岳书记、田省长书面汇报工作中直陈:"区域内的村屯和承包田与原协议相差很大;经三江平原开发和农民及年开发后,界定内土地大部分已不是荒原".其四、富锦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辩状也提到"该项目所占土地涉及到9个乡(镇)63个村屯和单位,牵扯到40500多人的切身利益".虽然涉及到数万村民,富锦市人民政府却不计后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进行强行征用,还毫无遮掩的宣称:"1994年5月20日落界工作顺利完成,农户的动迁工作尽管受到一些干扰但也已接近尾声。"综上,鉴于"头兴农业开发项目"拟征土地高达57万亩,地方政府在报批项目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至今没有得到国务院的审批,甚至不惜动用黑社会非法强征,造成数以万计的农民失去土地,此举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生存权利。一些农民代表在信访过程中也遭到极其不公正的对待,例如殴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农民没有了土地、又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显然他们的基本人权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权益受损者提出"要人权"的主张,本身谈不上违法,更构不成犯罪。

第三、杨春林依据国际法、我国宪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尽管其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并进行和平理性的表达,均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刑法105条2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却是对公民的言论自由的限制。鉴于危害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辩护人期待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抛弃政治立场、意识形态的束缚,完全从法治精髓、学理层面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

我们注意到我国刑法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的极其模糊和笼统,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全文仅仅30个字的刑法条款,怎么可能界定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界限呢?在我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未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前,该罪如何适用始终是一个充满巨大争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基本原则,既然刑法105条2款与宪法第35条存在冲突,又没有任何有权机关进行相关解释和界定,那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能做限制性理解和法律适用,否则任何扩大化、任意性的解释只会侵害公民应有的言论自由权利。

我国司法界、法学界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学术讨论、实务探讨至今处于内部闭门状态。那么"危害国家"的界限在哪里呢?我们在国内判例、学理解释中找不到任何可以参考的法律原则。鉴于此,我们只能引用联合国、非政府组织以及法治先行国家有关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相互关系的法律观点。

1)1997年,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考察中国结束后,在给联合国报告中表达了对我国"国家安全"罪可能侵犯人权和自由的担忧和关切。联合国报告指出:"根据第105条,仅仅交流思想和观点,即并未有意图去进行暴力或刑事行为,也有可能被认为是颠覆。通常,颠覆需要比交流思想和观点更多的行为".

2)我们再看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原则》。其原则6、7分别规定如下:原则6: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

(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

(2)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

原则7:受保障的表达

(1)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

ⅰ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

ⅱ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

3)美国关于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宪法性案例。美国最高法院于1972年在美国国防部告《纽约时报》一案中,确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界限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对国家安全形成l,立即的;2,明显的;3,不可挽回的危险。

辩护人认为:个体公民在掌握国家机器的政府面前,永远都是不堪一击的弱者。在两个不同当量级的行为主体之间,唯有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维持二者脆弱的平衡。只有当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国家安全造成了直接、真实而非"莫须有"的损害,并无法通过民事、行政的方式停止侵害时,才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刑事追究。

当然杨春林在法庭上一再提到自由、民主、法治、人权,这些都是普世的价值,与社会制度、某个政党执政没有关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于2006年3月16日答两会记者问时也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是悖离的。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杨春林分别在境外网站发表了120多篇文章,其中公诉机关附卷移送法院的文章却只有5篇,而且还选择性节选某些内容作为指控。尽管如此,这些节选内容也仅限于对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不同观点的探讨和争鸣。我国于1998年就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一款也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杨春林持不同观点并进行和平理性的表达就因言定罪,显然与现代政治文明和建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在结束我们的辩护词之前,我们想引述一下共产党鼻祖马克思的两段著名言论:"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卷94页)

1848年,马克思还在《共产党宣言》中向世人告白:"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统治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面前发抖吧。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正是因为当时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保护言论自由,马克思虽然公开宣布要用暴力推翻现行制度,还能平平安安的终老一生并完成资本论的写作,直至1883年在伦敦逝世。可是今天,我们看到杨春林仅仅因为言论和写作却在这里接受审判,难道我们国家21世纪的言论自由程度还不及1848年的欧洲?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

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张建国
20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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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24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1:24北京时间 19:24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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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奥运要人权:杨春林被判五年

杨春林
杨春林是佳木斯市失地农民的维权代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庭星期一(3月24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维权活动人士杨春林五年徒刑。

杨春林是佳木斯市失地农民的维权代表,一直试图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获得赔偿。

去年7月他组织了一项"不要奥运要人权"的签名活动,遭到逮捕,并且受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的指控。
采访录音

据杨春林的妹妹杨春平介绍,今天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杨春林本人表示不愿提出上诉,因为他认为法院作出这个判决是违法的,提出上诉就等于承认法院的合法性。

杨春平还说,当杨春林被带离时,法警还阻止他与家人道别,他们用电棍击打他的腹部,然后将他推到车上。

杨春平表示,做为杨春林的亲属,他们还是打算提出对判决上诉的。

判刑太重

杨春林的辩护律师李方平接受BBC中文部电话采访时说,他认为法院判刑过重。
采访录音

他认为,杨春林在网上发表文章呼吁"要人权,不要奥运"并未危机国家政权和任何领导人。只是表达个人意见,因此不应判处这么长的刑期。

今年是北京奥运年,中国政府对任何反对北京举办奥运的呼声无论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非常敏感。

再加上目前中国西藏及周边地区出现的紧张局势,中国政府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要其兑现申办奥运时作出的各项承诺。

但是,李方平对于当局作出如此重的判刑的背后原因不愿作出揣测。

李方平还说,作为律师他们要进行回访,并表示在是否提出上诉的问题上将尊重杨春林的个人意愿。

不过,他估计,即便提出上述,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这也是杨春林不愿提出上诉的一个原因。

BBC报道

00:15 发表在 中土 | 查看全文 | 评论 (0) | Tags: 杨春林 言论自由 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