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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五月 26, 2009

感谢夏霖律师揭示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真相

昨天,曾被委托为故意杀人嫌犯邓玉娇辩护北京律师,公布了他数日前两次会见邓玉娇时,还原的现场。尽管这只是辩方一面之词,而且是邓玉娇在12天之久的的时间里,没有向任何人叙述的内容,但我们还是不妨来看看,假如这真是的是邓玉娇的叙述,也确实是真相,那是什么样的真相:

1. 黄德智可能涉嫌猥亵,但没有涉嫌强奸。他所要求的是洗澡而不是奸淫,完全符合巴东警方的相关说明;也没有使用暴力,更没有性器接触。邓玉娇不但体无伤痕,衣物也没有任何损害。而中国法律所要求的强奸或强奸未遂罪的要件中,一个是违背妇女意志,一个是暴力,一个是有奸淫的蓄意,一个是有性器官的接触。据说邓玉娇陈述的黄德智的作为,并不符合这样的构成要件。

2. 死者邓贵大完全无辜。他用钱搧人和推搡行为,虽然令人厌恶、可能违反道德,但并不违反法律。

3. 邓玉娇是蓄意杀人,而完全不是正当自卫或自卫过当。邓玉娇是已经摆脱了黄德智,离开了据说被猥亵的第一现场,而在杀人现场,面对没有对她形成任何威胁的邓贵大。但“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在前,“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于后。在沙发上、没有被他人限制,何以会“起不来了”?盖没有手帮忙也;为何没有手帮忙?握刀身后,好出其不意杀人也。否则何以能四刀之中,两刀致命?能如此冷静沉着地诱敌深入,技术上实在是令人赞叹。

“性侵犯”不是一个严肃的法律定义。从性骚扰这样的灰色地带到强奸这样的严重罪行,都是性侵犯。只要不是专制暴政国家,则只有少数性侵犯行为才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所有这些,还必须服从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激愤之中,夏律师的弄错标题是完全可以原谅的。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据此,假设夏霖律师“转述”的邓玉娇证词完全真实、黄德智确实“手摸其下体”,而国家暴力机关又不像周正龙案那样,以权代法谄媚民意,则精神完全正常的邓玉娇,将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并判处死刑;黄德智被处以5——10日治安拘留。假设夏霖律师“转述”的邓玉娇证词不完全真实,则精神完全正常的邓玉娇,将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并判处死刑。

鲁迅先生之所以伟大,是伟大在洞察中国民族的真相,伟大在他前瞻性的对民族前途的悲观。早在将近一个世纪前,他就用他的笔告诉我们,中国的问题不在政治、而在民族。包括邓玉娇案在内的今天社会政治生态,不过是又一次的证明而已。

2009.05.26

附:
2009-05-25 | 对5.10案中涉嫌强奸犯罪的嫌疑人黄德智提出控告
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117156484.html

标签: 邓玉娇
(注:本控告书已于2009年5月25日20:00提交巴东县公安局,多家媒体在场见证)
控 告 书
控告人:邓玉娇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律师
夏楠 律师(实习)
被控告人:黄德智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要求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下午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玉娇在恩施优抚医院受到的虐待暂略。有些还待本律师查证求实。

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本律师代理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贵局立案侦查,立即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3:22 | 查看全文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