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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八月 22, 2006
老而不死是为贼——评周永坤同学对“国际”一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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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才看到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永坤同学的文章,颇为诧异。套用周同学的话说,如果周同学果然并非假冒,而确实属于“学界的一般人员”这一群体,一旦脑子清醒过来,“国际期刊不可能包括国内期刊”,“我谅他自己也说不出口,如果他还有廉耻的话”?
事实之一、“国际”虽在一定语境下可指所在国之外,但无论是“国际”这个中文常用词还是International这个英文常用词、无论是词义还是词源,都表达同一个意思,不等同于“国外”;
事实之二、国内期刊《中华医学杂志》被SCI数据库收录、国内期刊《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被EI数据库收录;
事实之三、清华大学《核心期刊的内涵及国内、国际核心期刊外延的界定》:“国际核心期刊主要是指SCI、SSCI、A&HCI、Ei数据库收录的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主要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的期刊”;link
事实之四、《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四、学术论著 1、论文发表论文的刊物等级,参照美国的四大科学索引-《科学引文索引》(SCI)、《化学文摘》(CA)、《美国生物文摘》(BA)、《工程索引》(EI)和《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附录确定。未列入该索引、文摘的国际一般刊物视作国内核心刊物;未列入该附录的国内期刊即为非核心期刊”;link
据此,按照我国学术定义,国内期刊可以是国际核心期刊,更遑论国际期刊;国际期刊可以是国际核心期刊,也可以是国际非核心期刊;国际期刊不等同于国外期刊;国际期刊,就是指“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没有被SCI、EI等数据库收录的,一样可以是国际期刊。
本案被告方舟子蓄意造谣说“国际期刊等同于国外期刊”,这不但是蓄意挑战周同学所称约定俗成的人类语词规则,而且不予以严正反驳,则不能对被告涉嫌侵权文章中“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段落作出判定。周同学“退一万步”的指责不成立。
作为一个什么教授什么博导这样的“海内知识分子”,应该自尊自爱、珍重晚节,切忌为老不尊、信口开河、寡廉鲜耻、助纣为虐、没事找抽。用周同学的话说,“这样也有利‘纯洁网络’社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大家都知道,关于“国际期刊”的问题,不过是一审判决书中的细枝末节,哪怕“退一万步”、法院该反驳果然不成立,也丝毫不影响对被告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围绕着“国际期刊”无题大作断章取义广造舆论,完全是方舟子及其拥趸学习轮子榜样,为围攻辱骂我国司法、达到其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目的,提供依据。查了一下,本文既见于周永坤同学博客、而且被匿名发表于两周前的新语丝新到资料。那就不得不补充一句话了:我们为什么说“如果假设方舟子支持者智商基本正常,则他们是道德败坏;如果假设方舟子支持者道德正常,则他们是智商极其低下”,周同学现在知道了么?
200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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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肖传国诉方舟子一案”中法官对“国际”一词的理解
(转自周永坤教授的博客——平民法理)
“肖传国诉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和方是民案” 2005年10月12日受理,一波三折,近日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法院将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其中之一是“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内中争论的核心是对于“国际期刊”的解释问题,值得一评。以下是摘自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认为,原告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原告已发表的论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中称原告 ‘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被告方是民认可原告所提供的15篇论文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国外杂志上发表文章甚少是事实。” 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2006年7月20日)》本院认为,“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2006年7月20日)》
法律解释(广义包括所有与法律有关的文书中的解释)应当遵守的首要原则是语词规则。语词规则是约定俗成的。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如果它有专门的法律含义,则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的意义来理解;二是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当以大众赋予它的含义来理解。“国际期刊”含义的理解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大众赋予它的含义是什么?因为“国际期刊”是学术常用的词,这里的“大众”就是学界的一般人员。如果说大学讲师以上的人属于这一范畴,那么,就去问一问他们,“国际期刊”的含义是什么,国际期刊是不是包含了“国内期刊”。我想,本案的原告也是这一群体的人,“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这样的话,我谅他自己也说不出口,如果他还有廉耻的话。
“国际期刊”这一概念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将言说者所在国的期刊与非所在国的期刊加以区别,“国际”相对的是“国内”,如果“国际”包含了国内,就没有办法进行有意义的言说,因为它违反同一律。如果此说可以成立的话,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分类就没有意义,或者说,干脆就没有国内法:国际法包含了国内法,国内法也是国际法。同理,国际惯例、国际电话、国际航道等等都没有意义,因为它的下位概念是“国内”,它包含了“国内”。
退一万步说,即使法院的理解是对的,被告的理解是错的,也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如果那样的话,恐怕所有的媒体都要关门。媒体承担责任只能以“故意”为前提,甚至不要求媒体报道的是事实,只要不是恶意地捏造事实就行。更何况被告所言说的基本事实没有错,只是在它属于“国际期刊”还是“国内期刊”的分类上 “犯了错误”。
我猜测评审的三位法官不至于无知蛮横到如此地步,因为我相信受过基本法律教育的法律人应该不至于如此“非理性”。
听说被告要上诉。我希望二审的法官不要再犯如此低级的错误。要维持一审的判决,又要不犯这样的错误,我给二审的法官出一个招:不要管它,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不理睬,这不就结了?否则只会越抹越黑,况且,这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不妨再发扬一下。同时,这样也有利“纯洁网络”社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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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男,1948年生,籍贯江苏张家港,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会副总干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论规范效力冲突与法律选择——兼论建立规范审查制度之必要性》、《政治文明与中国宪法发展》、《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控制的思考》等论文70多篇。2000年出版专著《法理学——全球视野》。
01:00 发表在 方舟子“打假” | 查看全文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