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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九月 19, 2006
中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中的砒霜是限用还是禁用
这个小例子,就足以揭穿中国质检总局的无耻嘴脸:)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表一明文规定了砷在化妆品中的允许含量为不大于10mg/kg;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表二明文规定了砷禁止使用。
这不是矛盾了吗?
区别在于: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明文规定了表一属于“对产品的要求”、表二属于“对原料的要求”;
换言之:
表一是说,化妆品成品中砷总量不大于10mg/kg即对人体健康没有损害,因为砷以各种形态微量存在于多种化妆品制造原料中;
表二是说,化妆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砷作为原料。
对于涉及SK-II的铬,不出现在《化妆品卫生标准》表一;表二禁止在化妆品生产中使用铬作为原料。
因为铬在《化妆品卫生标准》表一中,没有被规定其在化妆品成品中的允许含量,所以可以参考《食品卫生标准》中的规定(食品不但内服,而且每天至少大量接触口腔粘膜);根据《食品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总铬含量在2mg/kg以下,是无论如何安全的。
16:45 发表在 SK-II事件, 个人文章 | 查看全文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