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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十月 20, 2008
国务院发文禁止渔船进入重点敏感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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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国网 china.com.cn时间: 2008-10-20发表评论>>
关于加强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是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由于渔业作业地点分散,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众多,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受水上海上生产运输活动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各类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扩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善的渔港,使全国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在重点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渔业船员培训基地;使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到明显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五”末明显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规划,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尽快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地方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新建、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探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先进渔业船舶,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入海作业。
(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扩大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大中型渔船船位卫星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作业渔船的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
(六)努力改进渔业安全技术装备。研究和鼓励有条件的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在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八)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交、渔政、海事、公安边防、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文章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8-10/20/content_16635543.htm
背景:
中韩渔业冲突升级 韩媒体称中国渔民为海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6日14:44 新华网
中韩渔业冲突升级韩媒体称中国渔民为海盗
每年10月是捕捞旺季,也是韩国海警对中国渔民的严打期。CFP
中国渔民与韩国警察冲突频发,根源在于2001年《中韩渔业协定》签署之后,韩方执法越来越严,发的捕鱼许可证越来越少,而祖祖辈辈都在这些传统作业区捕鱼的中国渔民还得生存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陈龙 特约撰稿詹德斌发自北京、首尔
与中国渔民相关的新闻最近频繁登上韩国媒体的头版头条。根据韩联社的报道,今年9月23日,韩国木浦海洋警察署一艘舰艇在盘查非法捕捞的中国渔船时,该舰艇4名海警曾遭中国船员监禁,并被殴打致伤,最后以“交换人质”方式获释。韩国海警试图挽回脸面,于两天后强行盘查另外一艘中国渔船,结果导致一名海警在试图登上中国渔船时落海遇难。
海警死亡和“人质交换”事件曝光后,韩国社会深感震惊。《东亚日报》、《朝鲜日报》、《中央日报》等大小媒体几乎口径一致地要求政府采取强硬措施,根治中国渔船的“非法捕捞问题”。10月12日,韩联社援引韩国国土海洋部当天发布的报告称,自2004年以来韩国海岸警卫队总共扣押过2196艘侵入韩国领海进行非法捕鱼活动的中国渔船,被扣押的中国渔民为20896名,韩国方面对他们处以罚款达213.5亿韩元(1000韩元约合5.4元人民币)。2007年韩方共扣押了494艘侵入领海的中国渔船,而今年头8个月被扣押的中国渔船数目为159艘。
13日,韩国海洋警察厅长姜熙洛则表示,“韩国海警与中国渔船可能有更大冲突。”
韩媒称中国渔民为“海盗”
由于韩国警察扣押中国渔船的事件屡见不鲜,在韩国媒体同行的笔下,中国渔民就像一群海盗一样。《朝鲜日报》在9月29日的社论中这样描述25日的盘查事件:“中国渔民在犯下上述罪行后驾驶渔船逃离,在15小时后被抓。这种行为与海盗别无二致。后来发现船上有1.5米长木棍上捆着拳头大小铅块的凶器、长达3米的铁棍、镰刀、铁锹和锤子等许多凶器。渔船上连国籍和船名都没有标注。”《韩国日报》在同日的社论中称,中国渔民的行动实在太凶暴了,不去救助坠入海里的人本身就是犯罪,他们还常常使用各种凶器顽强抵抗。
韩国海洋警察厅长姜熙洛10日在接受《中央日报》采访时声称:“海警接近渔船后被扔石头是常有的事。管束过程中受到大小伤害的海警达30余名。 ”不过,韩国木浦海洋警察署工作人员告诉《国际先驱导报》:“木浦海警管辖海域以前并没有发生什么暴力或抵抗事件,只是最近才发生了极端行为。”
在媒体的集中报道下,韩国网民自然对中国渔民形成了不良的印象。网民们在相关报道后留下的帖子中充斥着“严惩中国渔民”的呼声。在《朝鲜日报》网络版的相关报道下面,一位名叫郑升浩(音)的网民说,即使考虑到可能酿成外交纠纷,也应从正当防卫的角度考虑使用枪械、催泪弹射杀。如果在没有抵抗的渔船上发现凶器,也要以杀人未遂罪起诉。
纠纷多是技术违规所致
只是郑升浩有所不知的是,这些极端行为只是零星的个案,而被扣押的中国人也并非韩国媒体口口声声所说的是“非法渔民”,他们大部分都有韩方发的合法捕捞许可证,只是可能违规操作罢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调查处处长马为军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去年被韩国扣押的400多艘渔船中,有三分之二是合法的。
按照2001年7月1日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当初中韩之间划分的水域有3个部分,分别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过渡水域”四年期满后按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现在违规操作的都发生在韩方一侧的专属经济区。”马为军说,中国渔民要想到韩方专属经济区捕鱼,必须获得韩国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才能进行。“《中韩渔业协定》刚开始生效时,纠纷主要以无证捕鱼为主,现在主要是技术违规。”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团体保险部主任邵燕平向《国际先驱导报》举例说,比如捕鱼用的网眼,或者鱼捞日志不符合规定,就算违规。当中国渔民被扣押之后,邵燕平领导的团队将以中介的身份联系船东,把担保金转交给韩国警方。据她今年接触的案例来看,问题最多的是日志登记错误。
根据《中韩渔业协定》,中国渔民到韩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每日必须在当日下午14:00时之前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报告如下信息:作业类型、许可证号、船名号、作业起止时间、中午12时GPS上的经纬度、前日正午12时至当日正午12时的渔获量。“基层逐级汇报到黄渤海海区局,再专门给韩国通报。韩国一旦发现有出入的地方就会扣押你。”邵燕平说:“以日志错误为例,50吨以下的船要罚300万韩元,50~80吨的罚500万韩元,80吨以上罚1000万韩元。如果无证作业罚得更多。”
一旦发现违规,中国主管机关也会给予相应处罚。《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渔船,取消其当年或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马为军告诉《国际先驱导报》,按照相关法律,如果韩方已经罚了款,国内就不再罚了。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http://news.sina.com.cn/c/2008-10-16/1444164667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