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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四月 23, 2009

日寇在草鞋峡屠杀我军民57418人!

南京大屠杀30万人的五分之一弱,被鲁甦半夜躲在山洞里,以一人之力,一举数得清清爽爽,并被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官作为铁证(检证一七〇二),提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虽然人家国际法庭睬也不睬,但仍然不失为南京大屠杀最重要证据、草鞋峡屠杀数字的唯一来源,所以才被南京市档案局作为珍贵史料收藏,刻到纪念碑之上。

至于到底是发生在12月16日还是18日,没关系的,小事情啦。



南京大屠杀草鞋峡遇难同胞纪念碑(图)





碑文:

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侵华日军攻占南京后,我逃聚在下关沿江等渡之大批难民和已解除武装之士兵,共五万七千余人,遭日军捕获后,悉被集中囚禁于幕府山下之四五所村。因连日惨遭凌虐,冻饿致死一批;继于十八日夜悉被捆绑,押解至草鞋峡,用机枪集体射杀。少数伤而未死者,复用刺刀戳毙;后又纵火焚尸,残骸悉投江中。悲夫其时,屠刀所向,血染山河;死者何奉,遭此荼毒?追念及此,岂不痛哉?!爰立此碑,谨志其哀。藉勉奋发图强,兼资借鉴千古。

(此碑位于长江边上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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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记二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在下关

……

草鞋峡集体屠杀

民国26年(1937)12月18日,日军在草鞋峡屠杀中国无辜同胞57400余人。据战后南京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定(对谷寿夫中将的判词——张三按):“同月(1937年12月)18日夜间,复将我被囚幕府山之军民五万七千四百一十八人,以铅丝扎捆,驱集下关草鞋峡,亦用机枪射杀,其倒卧血泊中尚能挣扎者,均遭乱刀戳毙,并将全部尸骸,浇以煤油焚化。”在这场屠杀中,因腿部负伤藏于上元门大茅洞内的南京市警察鲁甦,因与屠杀现场相距咫尺,目睹了惨况。战后,他向首都地方法院提交的结文称:“倭寇入城后,将退却国军及难民男女老幼计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囚禁于幕府山下之四、五所村,断绝饮食,冻饿死者甚多。12月18日夜间,用铅丝两人一扎,排成四路驱至下关草鞋峡,用机枪悉于扫射后,复用刺刀乱戳,最后浇以煤油纵火焚烧,残余骸骨悉投于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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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甦陈述日军在草鞋峡集体屠杀的结文
发布时间:2004-11-11 13:57:06 发布部门:

鲁甦陈述日军在草鞋峡集体屠杀的结文

(1945年12月7日)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

倭寇入城后,将退却国军及难民男女老幼计五万七干四百十八人,圈禁于幕府山下之四、五所村,断绝饮食,冻饿死者甚多。十六日夜间,用铅丝两人一扎,排成四路驱至下关草鞋峡,用机枪悉于扫射后,复用刺刀乱戳,最后浇以煤油纵火焚烧,残余骸骨悉投入江中。在此大屠杀中,有教导总队冯班长及保安队警郭某,将绑扎挣脱,佯仆地上,拖尸盖身,因而得免。惟冯班长左膀上刺刀戳伤。郭某脊背烧焦,逃至上元门大茅洞,由具结人觅便衣更换,偷渡至八卦洲始脱险。(当时具结人服务首都警察厅,与敌巷战被敌炮弹炸伤腿部,匿于上元门大茅洞内,相距咫尺,目睹惨况。)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鲁甦,性别男,年龄三十三,籍贯 湖南,职业 政,永久住址 南京义兴巷五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姓名陈光敬,性别男,年龄三十,籍贯 安徽宣城,职衔 书记官,住址 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 -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具结

摘自《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

13:14 | 查看全文 | 评论 (1)

评论

现在日方和中方在人数上的分歧就是:
中方是根据掩埋数来判定的30万人,但是日方是根据文献记录和残杀记录来判断的。这中间掩埋数的30万人毫无疑问包括了其他原因至死的人(被围困中的饥饿,疾病),不可能都是被残杀至死的。(如果对于这一点有疑问,可以去查阅幸存者的证言,不是所有人都被残杀,疾病致死应该有相当一部分)
我个人认为,“残杀数”是20万,“遇难者”是30万,中日好像争的不是同一个概念……

发表人: For_Hibernate | 星期五, 五月 0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