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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九月 10, 2005
梦中与人发生性关系有罪:“梦奸罪”
张三按:文革里有个罪名叫做“梦奸”。视罪行轻重和坦白情况,刑期自劳改三年至死刑不等。 以下是网友提供的大学法律课提到的该罪。事例古狗百度都能查到些,可证其事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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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教室
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0971
刑法总论笔记(三)
5.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尤其是定罪方面)
(1) 认定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二者:刑法反对并避免客观犯归罪(梦奸罪)和主观归罪
(2) 二者有机联系
2. 罪过的不同形式: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和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在97年刑法典中几乎没有涉及(滥用职权罪: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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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研论坛 - 法学 - 人大刑法学笔记
http://bbs.kaoyan.com/viewthread.php?tid=933017
5.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尤其是定罪方面)
(1) 认定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二者:刑法反对并避免客观犯归罪(梦奸罪)和主观归罪
(2) 二者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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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付子堂教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授课记录 (http://lib.swupl.edu.cn/system/falibbs/dispbbs.asp?boardid=6&id=62)
(五)早期法律思想中的问题
1、关于法律的对象问题——“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恶法)《书报检查令》
(1)法律调整对象只能是人的外在行为,而不是内在思想。反对惩罚思想犯。马克思继承了这个思想传统。
论证:人要生存*自己行为而不是思想,仅*思想无法实现任何权利。人和法律发生关系,是行为。除了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人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影响社会。文革中荒谬的“梦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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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4’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http://www.hxsls.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1
(本文是2004年为市政府领导作法制讲座的讲稿)
胡雄善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已成为当今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条不证自明的公理,毫无疑问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百分之百的贯彻和遵循。(反革命梦奸罪)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危害行为,不能用扩张解释和类推的方法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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