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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六月 14, 2006

网络暴民必读: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大会届次】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报告人】谢觉哉
【发布日期】1964.12.26
【唯一标志】704643090

【全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5年1月1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64年12月26日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谢觉哉

主席,各位代表:

现在,我就1959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作一简要报告。
1959年以来,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指引下,奋发图强,自力更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战线上,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在这个时期内,我国的社会主义治安情况很好,刑事案件总的是一个下降趋势。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比以前任何一年都要少得多。这说明,我国人民的政治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更加巩固了。同时,这个时期的阶级斗争是非常激烈的,阶级敌人在各个地方从各个方面向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动了猖狂进攻。我们反对反革命分子、反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也更加严重了。
周恩来总理在他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详细地论述了这方面的问题,我完全同意他的报告。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在党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协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了坚决的斗争,多次打退了敌人的猖狂进攻。同时,审理了大批民事案件,解决了人民内部纠纷,加强了人民群众的内部团结。总的说来,我们完成了这个时期的审判任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群众,向反动势力实行专政,

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路线,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方向。

1963年党中央和毛主席提出了“除了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这一类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于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基本上采取‘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的方针”。这是由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十分巩固,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教育下,有很高的阶级觉悟,有丰富的阶级斗争经验,对那些不是非捕不可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发动群众,斗倒制服以后,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教育、改造。
在依靠群众实行专政这一根本路线的指导下,人民法院的一切活动必须建立在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必须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必须把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斗争结合起来。一方面,向群众进行阶级教育,把政策、法律交给群众,并且指导、帮助群众,把大多数四类分子管好、改造好。一方面,在审判活动中,要把调查研究和群众的检举揭发结合起来,把案件的审判和群众的说理斗争结合起来,把具体适用政策、法律和群众的革命要求结合起来。实践证明,采用这种专门机关和群众结合的方法,可以更加有效地惩办少数、改造多数,可以更有效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的工作做的好与不好,人民群众能不能制服四类分子,敢不敢把四类分子的绝大多数人管起来进行改造,既是衡量一个地方群众是否充分发动,社会主义革命是否彻底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这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是否贯彻了群众路线的主要标志。

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效果很好。沈阳市历史反革命分子、逃亡地主罗世杰混入内部,并进行贪污,被判处管制三年。他拒不认罪,不承认是地主,并颠倒是非,妄图翻案。把他送到原籍以后,一见群众,就五体投地地说:“我是地主分子,向父老请罪来了”,终于交代了罪恶。山东省金乡县地主分子李佩珊,窃取了生产队会计的职务,贪污生产队的公款,在县法院审理时,他死不承认贪污,一到群众中查对,就低头认罪了。群众气愤地说:“这小子真狡猾,在本地承认好好的,一到县里就变卦”。事实说明: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管敌人如何狡猾抵赖,如何巧妙伪装,只要把他们放在群众面前就会原形毕露,群众最了解他们的底细,他们最怕群众。群众有力量有办法制服、改造敌人。


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

破坏活动,是最尖锐的阶级斗争。

对一切现行犯必须打的狠,打的准,打的及时。要作到这点,光靠专门机关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充分依靠群众,彻底揭露他们的反动本质,把他们斗倒制服。对其中罪恶大,又不悔改,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法办的,必须坚决及时地逮捕审判,给以应有的惩罚。必要时还可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处理,用以震慑敌人,支持群众的斗争积极性。不惩办这些人,或者是惩办的不严、不及时,都不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群众是通不过的。
打击现行破坏,必须按照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办事。要坚决贯彻首犯从严、从犯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政策,以分化瓦解敌人。对于死刑案件,我们根据党中央和毛主席一再强调的“少杀”政策,作了严格的控制。判处死刑的,都是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确实非杀不可的现行反革命罪犯或其他重大刑事罪犯。对那些罪该处死,但民愤不大或有其他从轻情节,不判死刑,群众也可以同意的,都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或者判处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都坚决不杀。这几年全国判处死刑的人数,都是很少的。今后,我们仍然要继续贯彻执行“少杀”的政策。

三、由于阶级斗争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

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显得更为重要。

毛主席指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对一切坚持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立场而犯罪的,采用专政的办法进行处理;对于过失犯罪和因人民之间的纠纷引起的轻微犯罪,按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用调解和教育的方法处理。在新的阶级斗争形势下,阶级敌人常常把他们本来的面目伪装起来,我们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善于透过现象认清本质,这样才能正确地区分矛盾的性质。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根本方法是,依靠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倾听革命人民的意见。敌人所搞的各种各样的破坏,都是逃避不了人民的锐敏眼光的。......

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blgf&Gid=704643090

18:05 发表在 方舟子“打假”, 资料 | 查看全文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