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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十一月 01, 2006

为什么说犹太大屠杀和南京大屠杀不能相提并论

为什么说纳粹对犹太人之大屠杀和南京大屠杀不能相提并论
作者:KGB
发表时间:
2004-10-0804:32:33
更新时间:
2004-10-0817:42:53

关于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下称Holocaust)和南京大屠杀,确实有性质上的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实际上在西方,有一种认识,便是Holocaust是人类历史上截止到目前独一无二的(unique),犹太人自己大多支持这个看法。对许多犹太人而言,否定Holocaust的独一无二性就是一种巨大的冒犯。

对比Holocaust和南京大屠杀,确实很不一样。

在人数上:Holocaust杀死近六百万犹太人,南京大屠杀中国官方数字是三十万左右。

持续时间上:Holocaust持续了好几年,如果算上早期对犹太人的隔离、送到集中居住区等过程,时间要更长,乃是一个漫长的准备过程。南京大屠杀充其量持续了几个月,真正的大规模集中性屠杀没有多少天。

在计划上:Holocaust是一个早有准备的、漫长的、系统性的计划,涉及无数专门人员,是一个庞大的、有组织性的事业,有好几个民族的参与:相对直接参与(动手杀)的有匈牙利人、立陶宛人、乌克兰人等很多;相对间接参与的(调查、抓人、运输、后勤)如法国人、意大利人)。有专门的专业人士和工业(如屠杀手段的研发)。而南京大屠杀是一个较传统的、占领者对被占领者的屠杀,在历史上时而出现。相比之下,Holocaust是计划的产物,而南京大屠杀带有adhoc的性质,有一定的偶发性质。

在理论支持上:Holocaust有非常复杂、系统、周密的理论准备,证明犹太人是种族上劣等的非人,因此杀死犹太人不需要背负伦理责任。此外,还有渊源于天主教的反犹主义。理论准备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Holocaust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目的:全盘歼灭犹太民族,并认为这是为了达到雅利安人统治世界之必备条件以及应负的责任义务。南京大屠杀没有这种理论支持。日本军人之残暴有多少因素,其一乃是武士道之尚武轻生哲学和残暴特质,其一是日本之民族、种族主义教育(远无纳粹这样科学而系统),其一是屠杀者所具有的阿多诺etal所说之“威权人格”。但是,对南京大屠杀这么一个事件,日本人并没有可以和Holocaust相比较的单一一套完整哲学。

在参与者上:德国社会对Holocaust是默许,并且有大量民众直接参与(从屠杀到情报、运输、后勤等程序)带有明显的全民性质(见Daniel Goldhagen );整个清除犹太人的计划,更是一个全民参与的社会政策。南京大屠杀则主要由在战场上的正规军人从事。

目标:Holocaust的对象是全体犹太民族,目的是要歼灭民族,属于种族灭绝(genocide);南京大屠杀对象主要是南京的民众,屠杀有震慑作用,充其量是一个战略决策,日本人并没想过要消灭中华民族。因此,前者是种族灭绝,后者不是。

过程:南京大屠杀具有随发和偶发性,容易出现战场上的失控现象,而Holocaust则一直被有效的管理、规划、控制,从始到终都有强烈的理性化/合理化特征。

手段:南京大屠杀是一般的屠杀,采用“常规武器”,并没有精心准备的特别屠杀措施;德国人则专门从事有效的屠杀方法研发,以最大化之歼灭犹太人,使用“大规模杀伤武器”。

逻辑:纳粹人视灭绝犹太人为最高的终极目标,即使代价是本身政权覆没,也要消灭犹太人。德国人在战争后期,消灭了许多可以用来做宝贵战略生产力量的犹太人,历史家称为纳粹的“自杀”行动。可见,纳粹哪怕要付上自毁的代价,也要消灭犹太人。消灭犹太人甚至比保证纳粹的生存更重要。(见Daniel Goldhagen )。日本人不可能采用这个逻辑进行南京大屠杀。

死亡人数占受攻击民族之比率:欧洲为最大的犹太人聚居地。在欧洲,七成以上的犹太人被消灭掉,因此,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和南京大屠杀是不一样的:程度不一样,性质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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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发表在 南京屠杀 | 查看全文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