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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七月 14, 2007

中国新劳动合同法令外资叫苦

DWNEWS.COM-- 2007年6月30日10:16:50(京港台时间) --多维新闻网

多维社记者纪军编译报导/中国立法机构6月29日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旨在其蓬勃的经济增长中,更加注重维护劳动者权益。纽约时报指出,这部立法也拒绝了外国投资者的呼吁,他们称这项措施将会削弱中国所具有的低工资和良好投资环境的优势。

这部由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必须向他们所雇用的工人提供书面合同,限制使用临时工人,也使雇主进行裁员变得更加困难。

纽约时报指出,这部将在2008年生效的法律,也提高了共产党在垄断工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允许对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集体谈判。这部法律也是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为加强对工人的保护而采取的最新步骤,以确保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尽管中国名义上仍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但却一直强调着快速的资本主义式的经济增长。

不过,这部立法还不足以改善成百上千万的中国低工资阶层的工作条件,这些低收入的工人最需要得到的帮助是,能比执行现行法律而更加严格地执行新法律。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现行法律文件对劳动者所提供的保护,与这部新立法的内容大致相同。

纽约时报称,在中国官方和官方媒体揭露山西省和河南省8000多个黑砖窑和黑煤矿广泛使用奴隶劳工,暴露出这个国家自四分之一世纪前开始实行市场化经济政策以来最大一起劳工丑闻后不久,中国人大常委会便通过了这项新立法。

文章指出,中国警方已经解救了近600名奴工,其中多数为儿童,那些与当地地方官员和商人关系密切的黑砖窑或黑煤矿的老板,违背这些奴工的意愿而强迫扣留他们。虐待民工一直是中国的一大特色,数以千万计的外地民工面对着极不安全的工作条件,经常与厂方和当地官方因拖欠工资而发生冲突,而共产党的法院却经常无法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

中共高层领导人日益关注民工问题,因为外工民工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和暴力犯罪的一个根源。纽约时报说,然而中国人大新通过的法律将无助于消除对现行法律的侵犯,现行法律要求雇主要象对待其它雇员一样,来对待外地民工。新法律要求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书面合同,并遵守最低工资及安全规章。

中国官方媒体报导说,在6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李援说,在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17 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新增加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一条款。他解释说,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草案虽然在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告知有关劳动情况的条款中提到这一内容,但认为仅仅“告知”还不行,还应该写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所以我们接受了这个意见。

李援说,山西黑砖窑的案件,充分表明了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现在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劳动合同法的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援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要尽量地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信春鹰说,在整个法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我们都一再地阐述和坚持这样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在谈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时,信春鹰认为是不会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

纽约时报指出,这部被最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也使中国,向欧洲式的强调固定和公开聘用合同的劳动法规更加靠近。或许更重要的是,这部新法规赋予国营工会和其它员工代表团体更多的跟雇主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

北京人民大学劳工法专家邱洁(音译)认为,“这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时期,劳工法发生的最大变化。它给予绝大多数工人合法的保护,而在旧制度下他们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29岁的小王是北京一家私人建筑企业的工人。几个月前,身患重病的小王突然被公司老板解雇。然而,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没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中国青年报6月30日指出,小王的遭遇并非个案。无端遭到解雇却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工伤职业病频发,试用期成了“白用期”,这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天天都在发生。

据统计,1992年,劳资纠纷案有8万余起,到2004年,急增至26万余起。那么,法律应该保护谁的利益?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官员坦承,草案在修改过程中的确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不过,让步是有限度的。”

立法过程中,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资本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审议过程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亦认为,法律应该是扶弱抑强。

但也有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法律过分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在一审草案公布之前,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即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一些赞同上述观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纽约时报的长篇文章指出,针对中国的这部新立法,许多跨国公司已经进行游说,反对早前提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这个曾在中国商界和法律界广泛流传的草案,对使用临时工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规定雇主在裁员时需要得到国家控制的工会批准。

这些跨国公司争辩说,这项规定将大幅增加劳动成本,减少用工的灵活性,甚至一些外国公司警告说,如果这个草案最后没有被修改,那么他们别无选择,只能把他们的生意从中国撤走。在劳动合同法被正式通过后,一些国际劳工专家称,其中的最微妙的条文已被淡化。但一些全球性大公司的代表律师则抱怨说,新法仍给外资企业设置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代表美国进入中国市场的众多大公司的Baker & McKenzie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劳佛斯(Andreas Lauffs)称,“在中国经营一家公司将会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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