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十二月 07, 2008
“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是个诈骗组织
两年来,一个自称“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的组织,一直在中文网络四出活动,打着支持打假、支持诚信的旗号,骗取了支持正义的网民的大量钱财。一些不明真相的网站,还为他们大打广告。根据这个组织的官方网页http://www.osaic.org,至今已经借这个名目吸收了超过37000美元的捐款。这个组织注册英文名称为The Organization for Scientific & Academic Integrity in China,直接翻译大概是:有关在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的组织。把最后的“in China”直接“翻译”成中国并放到中文名称之首、把The Organization“翻译”成“基金会”,把中文正式名称“翻译”作“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使其与各大冠以中国字头的基金会(China Foundation)相混淆,然后针对中文网民,处处使用“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这个名称,显然是经过精心策划,企图让不明真相的中文读者误认这是被认可的公益组织。按照习惯翻译法,参考各大冠以“中国”字头的注册基金会,如果中文是“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则英文应该是China Foundation for Scientific & Academic Integrity。
对此,OSAIC官方网页FAQ的解释是:
“为什么基金会的英文名字是组织而不是基金会?
这是考虑到中英文不同语境的因素。英文中的基金会(Foundation)通常是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已有的财富拿出来供社会所用。而非营利的组织(Organization)则更符合本基金会的情况,也会有助于我们向其他基金会申请资助的努力。”
作为以OSAIC在美国注册的机构,居然不是问“为什么OSAIC的中文名字是基金会而不是组织?”,而是问“为什么基金会的英文名字是组织而不是基金会?”。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本来就是只有掌握相当雄厚的资金实力,才有可能申请基金会的资格继而可能被批准。自己一分钱都没有,怎么可能成为基金会,更何况是擅自以基金会的名义,伪冒公益,到处开展募捐活动?这个“这是考虑到中英文不同语境的因素”的回答倒是一针见血:英文用不得Foundation,用了会吃官司;中文必须用基金会,用了能忽悠到银子。
OSAIC的只有英文文本的章程,没有一字涉及公益或者捐款;而从OSAIC支持的项目看,至今全部是支持特定个人的名誉诉讼,按照常识,任何公益组织是都不可能支持这样私人间的诉讼。
同时,有网友揭露,即使这个个人花几美元自行注册的组织,也很可能已经解散;但在解散后,他们仍然以“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名义继续活动,继续吸收捐款,并发布多个公告。
假正义之名,行邪恶之事,这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200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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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质疑“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
送交者: luye 2008年12月07日02:44:45 于 [教育学术]
万维改版前曾写过一个质疑“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THE ORGANIZATION FOR SCIENTIFIC & ACADEMIC INTEGRITY IN CHINA, INC.,OSAIC)的帖子。最近新语丝内乱乍起,事态的演变让人瞠目结舌,一年多来作为新语丝主力写手的寻正就给OSAIC的捐款所起的争议发出一封公开信,使人再次注意到这个组织。
该“基金会”宣称,“本基金会是由关心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的海外华人于2006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注册组建的非赢利性公益组织”。在佛罗里达州政府网站的组织登记页面上,
http://www.sunbiz.org/scripts/cordet.exe?action=DETFIL&inq_doc_number=N06000009895&inq_came_from=NAMFWD&cor_web_names_seq_number=0000&names_name_ind=N&names_cor_number=&names_name_seq=&names_name_ind=&names_comp_name=ORGANIZATIONFORSCIENTIFI&names_filing_type=
清楚地显示OSAIC的Status为INACTIVE,即已停止活动。OSAIC于2006年9月成立后,于2007年5月有一次年度报告。最近一次活动在2008年9月26日,为ADMIN DISSOLUTION FOR ANNUAL REPORT,即组织的管理层已经解散。
在该网站的另一个网页http://www.sunbiz.org/faqcor.html上,
第 2条说Our records on the Internet are instantaneously updated as they are added to the database by the Division. There is no delay between when a record is added and when it is available on the Internet.
第5条明确说明Names with “inactive” status are available for use by another corporation.
第 17条说Administrative Dissolution is an updated term which became effective with the rewrite of chapter 607, F. S., the Florida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in 1990. The dissolution usually occurs when the corporation fails to file its annual report and the Division takes administrative action against the corporation.
也就是说,政府网站的记录是及时更新的。OSAIC已经解体,名号可以被其它组织重新注册。组织管理成员解散通常是因为不能提交年度报告而被政府采取强制管理措施。检索发现,在该政府网站的数据库中仅有一家名为OSAIC的组织,即今年9月解体后没有另外的组织以此名号注册。
OSAIC于2007年5月的英文年报只有一页纸,是理事会成员的变动情况。而其中文年报(http://www.osaic.org/?n=OSAIC.%E5%B9%B4%E6%8A%A5)上却详细列出了项目支持和财务结算。今年已近年尾,未见新的年报。OSAIC在给美国政府的报告中很可能有意隐瞒了其成立目的和主要活动是为个别人筹款打私人官司的事实。OSAIC网站的捐款公示显示,在该组织9月已inactive的状态下,没有发出任何告示,仍煞有介事地于今年10月宣布“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理事会关于2008年年会和理事增选的通知”,并接受三笔新的捐款。
从以上证据看,OSAIC这一目前已被注销的组织从事的种种活动很可能涉嫌欺诈。冠以“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之名,实乃对“诚信”二字的亵渎。
星期日, 二月 04, 2007
方舟子:对“方舟子抄袭颖河”一事再说几句
张三按:无耻到如此境地,也简直令人哭笑不得,拥趸们雀跃拥戴,似乎越抹越黑即等同澄清。方是否剽窃,凭良知参照如下两个链接可知;剽窃者自创的所谓“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云云,完全子虚乌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剽窃与否跟作品形式并无关连,无论是科普还是论文还是小说还是诗歌。颖河文章六年前发表于新语丝,而方舟子居然博闻强记到六年之后还能记得这个“106天之后”,并且对同一表格的翻译,这么多文字与颖河如此相同,真神人也:)这个博客上“学术打假”的分类,更足可发人一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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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和颖河《认识药物》逐段对比
http://blog.sina.com.cn/u/490f7660010005wl
白字秀才:神秘的106天(附FDA文件中表格截图)
http://blog.sina.com.cn/u/490f7660010005wl
国家版权局:如何认定抄袭
http://www.ncac.gov.cn/servlet/servlet.info.KnowServlet?action=list&id=5
对“方舟子抄袭颖河”一事再说几句
方舟子 @ 2007-2-4 0:20:41 阅读(388) 引用通告 分类: 学术打假关于《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一文是否抄袭了颖河系列文章《认识药物》一事,我以前已经说过了,两篇文章都是参考了FDA出的一本资料写的,所以有些段落相似,例子、数据都相同。颖河的文章是提交新语丝发表,经我审阅后登出的,我当然是读过的,还向别人推荐过,对其中的部分内容有比较深的印象,写的时候也受其影响,比如那个“106天之后”。但我那篇文章并非照着颖河的文章写的。
因为《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收入《科学成就健康》,有人近日又别有用心地再提“抄袭”,到处张贴。我本来懒得去理的,因为说得再多,也挡不住这些相信谎言千遍成真理的人继续唠叨个不停,比如我“抄袭”《科学》论文一事,我澄清了多少次,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不是还在继续诬陷我吗?北大哲学系的刘华杰不还继续用捏造事实的手法写成一篇论证我“抄袭”《科学》论文的“论文”,被杨玉圣拿去发表在国内一份名叫《社会科学论坛》学术期刊上吗(那份期刊的编委个个都是瞎了眼)?但这几天有人自称是我的支持者,断定我的确“抄袭”了颖河文章,发email要我为此道歉,还有人在blog上贴文,也自称是我的支持者,为我的“抄袭”而感到“悲哀”。这倒要让我为这些被误导的“支持者”感到悲哀了,就再浪费时间多写几句吧。
据说是新发现了我抄袭颖河的铁证,即对三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部分。指控者称,FDA文关于三期临床试验的介绍只有一个表格,“方舟子和颖河都是对着同一张表格用文字进行描述,为何描述出来的文字相似度那么大?”
该指控者在这里撒了一个谎。实际上,FDA文的正文也对三期临床试验有介绍,并非只有一个表格。做为对常识性的程序的介绍,出现某种相似性本不足为奇。但是如果仔细核对我和颖河的介绍,会发现实际上在具体措辞上还是有所差别的,将差异之处与FDA文比较,恰恰可以证明我是根据FDA文而不是颖河文做介绍的 ——因为对这部分内容的处理,我要比颖河更贴近原文。
例如,对I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颖河称其“初步观察新药的安全性并确定合适的给药剂量”,我则更精确地说“其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会出现急性毒副作用,检验合适的安全给药剂量”,我根据的就是FDA文的说法,“These phase 1 studies assess the most common acute adverse effects and examine the size of doses that patients can take safely without a high incidence of side effects.”所以出现了颖河用“安全性”而我用“急性毒副作用”,颖河用“确定”而我用“检验”的差异。我的这部分介绍中还有一句话为颖河所无: “如果没有严重的问题,例如不可接受的毒副作用,就可进入II临床试验。”这也是根据的FDA文:“If phase 1 studies don’t reveal major problems, such as unacceptable toxicity,...”
对II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颖河说“进一步观察安全性”,我说“也对短期的安全性做进一步观察”,多了“短期的”一语,也是因为原表格中有此说法。
顺便说一下,我这篇文章其实早在2004年就写好了,一直没有发表,只是在2005年《中国新闻周刊》就“爱滋病新药疑云”采访我时,希望我提供一个介绍三期临床试验的小资料,我才把这部分内容给了他们,登出时并没有署我的名字,我也不介意,因为这种格式化的介绍其实没有什么原创性的。我之所以提及此事,只是不想万一有人发现我的介绍与《中国新闻周刊》上的小资料一字不差,来指控我抄袭了《中国新闻周刊》。
其实即便我这篇文章完全根据颖河的系列文章写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称不上什么“抄袭”,因为科普文章和论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人(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为了诬陷我抄袭,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论文的区别,比如那位一贯靠造假来打假的杨玉圣竟为此将我比作汪铭铭,也有人(我的“支持者”)则是不懂这二者的差别。对后者,我抄一段我在《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收入《研究生是怎样炼成的》一书)中的话,希望以后别再以我的“支持者”的身份来为我“悲哀”:
“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三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
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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