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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三月 31, 2008

陈良宇果然罪恶滔天

且不说这两年时间、花了无数人力物力才挖掘出来的、对一个掌控中国首善之地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指控”的后三项。哪怕就是这第一项,仍然语焉不详:“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在投资上海闽江饭店的项目上获得利益”。投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获取利益。这个“获得利益”,到底是陈良宇帮助的结果,还是杨崧才投资的结果?既然并无涉及国家机密,为何还是秘密审判?怕的到底是什么?

陈良宇三宗罪

改编自3月31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财经》杂志   [ 03-30 11:19 ]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陈良宇始终保持平静,精神状态良好。对控方的指控也给予配合

启幕于2006年之夏的上海社保风暴,经历了漫长的近两年的侦查和审理之后,终于在2008年3月25日迎来了最高潮——开庭审理陈良宇。
3月31日出版的2008年第7期《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审判陈良宇”报道,陈良宇案的审判长由天津二中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董晓新亲自担任。陈良宇的律师,是来自北京的高子程和刘立目。公诉方指控陈良宇犯有三宗罪——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其中受贿四项,总计收受金额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滥用职权为两项;玩忽职守一项。
当天的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至中午12时暂时休庭,下午1时30分继续开庭。由于控辩双方存在一定争议,法庭辩论进行了两轮。至下午5时,庭审全部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次日,陈良宇被押回秦城监狱。
据旁听者介绍,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陈良宇始终保持平静,精神状态良好。对控方的指控也给予配合。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大意为“事有前因,建议从轻处理”。庭审结束前,审判长表示:“合议庭注意到,陈良宇整个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很好,回答问题实事求是。控辩双方一致认为,陈良宇配合工作,积极退赃,合议庭在合议后会积极考虑的。”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现场没有媒体记者,也没有家属到场。陈的妻子黄毅玲尽管到了法院,但因为自身同案情有关联,未能进入法庭。
根据检方的指控,陈良宇具体四项受贿分别为:其一,接受港商杨崧才五次行贿,共23万港元、10万元人民币。为此,陈良宇利用职权,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在投资上海闽江饭店的项目上获得利益。据《财经》记者了解,杨崧才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到上海发展的港商之一。
其二,陈良宇同意妻子黄毅玲在邱长清任总经理的上海MWB互感器厂挂名,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从1996年至2006年间,邱长清共支付黄毅玲“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
其三,陈良宇要求申花集团原董事长郁知非安排儿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挂名副总经理,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同时,郁知非还为陈维力办理公司信用卡,供陈维力个人消费。以上两项总计35.2万元。为此,上海市财政支持申花集团4238万元。
其四,陈良宇同意上海新黄浦集团原总裁吴明烈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换房。新换住房同旧房差价大约为93万余元。此外,陈良宇的家人还接受吴明烈的安排出国旅游,吴明烈用公款支出34.2万元。

以上四项受贿罪行中的第三项,即郁知非为陈良宇儿子支付的总计35.2万元款项,其中有10万元被公诉人指控为索贿。而依据中国《刑法》,索贿属于从重情节。庭审中,陈良宇的辩护律师对郁知非为陈维力办公司信用卡的索贿情节提出了异议。
据旁听者介绍,法庭调查显示,陈维力在上海申花任挂名副总经理后,有一次郁知非请陈良宇吃饭,陈维力并不在座。餐后郁知非用公司卡结账。陈良宇当场问郁,其子陈维力是否有这样的卡?郁知非随后立即给陈维力办了一张卡,陈维力坦然受之。律师认为,当时陈良宇只说了这样一句话,不足以认定为索贿。
陈良宇当庭也表示,自己当时只是问问儿子是否有这样为公事结账的卡,并没有别的想法。这是整个庭审过程中,陈良宇发表的有限的意见之一。
从检方指控可知,陈良宇还曾利用职权,助其弟弟陈良军从土地交易中获得暴利。此罪被控“玩忽职守”,并使得其弟弟陈良军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据悉,今年53岁的陈良军也已经被捕,涉嫌非法倒卖土地,该案目前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在陈良宇案的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在陈良军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控辩双方对此一时争执不下。此时,陈良宇主动对律师说:“你们别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陈良宇被检方指控的两项滥用职权罪行,均与上海社保案直接关联。其一,为不法商人张荣坤获取10亿余元社保贷款提供便利;其二,源于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闻控股)所获上海社保的10亿元委托贷款。
在3月25日的庭审中,陈良宇作了两分钟的最后陈述。“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我的家人。”他说。
3月26日,陈良宇案开庭次日,《财经》记者曾至上海陈良宇父母寓所,见到陈良宇86岁的父亲陈更华,老人的头脑依然十分清醒,提及儿子陈良宇,神色更显悲伤,声音哽咽低沉:“这些年他都在外面忙,我们对他的情况也很不了解。”■

(全文详见3月31日出版的2008年第7期《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审判陈良宇”)

附一、

网民评论

http://app2.dwnews.com/comment2/postcomment.php?newsid=3893864

附二、

对比关于陈前市长和周前区长的两条新闻

作者:ID张三1 提交日期:2007-7-29 18:19:00

将近一年之前,当欢声雷动、炮仗震天的时候,我就已经说过,这根本无关反腐。但是政治本来就是你死我活。既然做了一定就要做到底。以小见大、无中生有、落井下石,才是人间正道。冤枉一个几个人没什么的,只要对党有利,人民高兴。对比同一天的先后两篇报道,非常有意思。

花了一年,啰里啰唆了一大堆语焉不详的指控,都是只要是官员谁都挨得了边的,说你是就是;本来最大的罪名挪用社保基金,现在都晓得了各地都这么干、而且就结果来看,上海社保基金实际只有得益、并无损失,所以这里的罪名是cly“支持”上海某局“违规”,“危害”“安全”、而不是造成损失,瞧这弯弯绕绕的;

唯一能表明cly和家人得益的,就四个字: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查了一下受贿罪,10万就能算“数额巨大”的;其他罪,最少的5000元就能算“数额巨大”。要弄出这么点事儿来还不容易?可还要且慢,这逐字逐句精心打造的新闻,是怎么说的“数额巨大”?是“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比周良洛的报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收受他人财物有合法非法,cly到底是“本人或家人合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是“本人或家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抱歉欠奉;再看全文,没有一个“贿”字;倒是有一个“非法”,但是这“非法”的主语,却是“亲属”;周良洛是“证据确凿”,cly这里这四个字却付阙如。

天南海北挖地三尺,结果是只能在笔头上字斟句酌绞尽脑汁,期望公众能自觉自愿地从“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看出“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来、从违纪、违反道德,看出违法继而看出犯罪乃至严重犯罪来,造成既成社会影响,好在法庭上再次施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惯伎。

这样的觉悟,我们的人民当然是有的,这里的“人民”,当然包括那些自以为知识分子的识字分子。秘诀在于:只要掌旗的把大旗上“正义”两个字写端正了。

2007.7.27

附三、

向敢说真话的文汇报致敬

张三

众所周知,香港《文汇报》是我党在港澳地区的一个模范窗口,有着悠久的爱国传统。近来虽然有八卦庸俗化的倾向,但毕竟还是有令人肃然起敬的地方。比如在这次据说陈良宇“腐败案件的详细细节”的报道中,就在坚持政治正确的同时,勇敢地说了真话。文汇报原话:

“本人及家人受贿逾200万

经查,从1984年开始,陈良宇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和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总计 260馀万元。虽然数目不如之前外界所猜测的那麽巨大,但是一些细节听来还是令人意外。比如,在陈良宇的同意下,陈太和陈公子享受某公司提供的旅游费就高达34.2万元。陈维力在上海「足球大佬」的俱乐部中,「翘着二郎腿」出工不出力,不仅有高薪入袋,还有不用还「卡数」的金卡供其挥霍。”

段落标题说“本人及家人受贿逾200万”,内容却讲“本人和家人收受他人财物”、而不是“本人和家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更不是受贿;再后面提出的两个例子,既曰“细节”,应该是陈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吧?可这两个例子都不是陈本人的、而都是陈的家人的,而且没有说明他的家人是否因为收受了财物而为提供财物者谋利、更不要说是非法谋利。就现在看到的所谓“细节”,无论陈还是他的家人,都(尚)无法构成受贿。难道陈良宇本人,不但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连 “收受他人财物”的例子也没有么?哪怕几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据此,法律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家人收受贿赂的认定,是“收受财物”和为同一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必须是一个分币的两面,形成明确因果。而无论在关于陈良宇事件的哪个报道中,我们都无法找到这个因果。这甚至还有国际惯例可以参考:在举世瞩目的大众汽车公司财政丑闻中,德国执政党社民党要员被指接受大众汽车提供的免费性服务,丑闻被揭露后,该要员被迫辞职、道歉,政治上吞下自己酿造的苦果;但在法律上,却没有被因为受贿罪而被指控,因为他虽然确实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起交易、是他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报酬。换言之,他做了违反道德的事,却没有作非法的事;只要是没有为对方谋取不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再多他人财物、再挥霍无度,在法律上都无可指责;在民主政治中,只要是没有为对方谋取不当利益,合法收受再多他人财物,则不但在法律上道德上无可指责,而且受到鼓励——这就是民主国家政党和政治家赖以生存的政治献金。

我在几天前就指出过,我党喉舌在7月26日同一天,关于周良洛和陈良宇报道细节上的巨大区别。明确说周良洛是“受贿”,但陈良宇却没有一个“贿”字;周良洛是本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而陈良宇只是“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不但加了一个“或家人”、数额降低一级,而且并无“非法”;周良洛是“证据确凿”,陈良宇却告阙如。

而后者,众所周知,中央调查组日以继夜,可是调查了整整一年。

在人人喊打的政治压力下还能够坚持实事求是、不无中生有,是不容易的。

2007.8.2

20:30 发表在 中土 | 查看全文 | 评论 (0) | Tags: 陈良宇